南京:8月1日起实施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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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4-09-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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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:8月1日起实施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
近日,南京市政府制定了《南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监督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《办法》针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场所、生产、检验、包装、消毒标准、从业人员等七类违规行为,设定了责令(限期)改正和(或)罚款的行政处罚,罚款额度最高达3万元。
据不完全统计,南京市大大小小从事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的生产经营户近百家,其中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经营户近60家,大多集中在城郊结合部,且大部分环境不良,设施条件简陋,卫生状况隐患多。依据现行的法规、规范,在实施监管中存在许多问题。新出台的《办法》设定了备案制、评定制、索证记录制等,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硬件和软件进行了规定,要求集中消毒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,且距离有毒、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三十米以上,清洗、消毒、包装总面积不得小于二百平方米。
《办法》还新设立了处罚条款,按照地方行政规章的权限,对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:
(一)未按照规定备案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;
(二)生产经营场所建设、生产不符合要求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
(三)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,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
(四)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卫生管理规范的,责令改正,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
(五)集中消毒餐饮具不符合国家餐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;
(六)集中消毒餐饮具未按照要求进行包装、标注或者附消毒合格证明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;
(七)未进行出入库登记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